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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

浏览次数:73 时间:18-10-12 15:16

     根据美国公司法规定,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:


     直接投票。在直接投票中,每股对公司的每项决议只有一个表决权。这种投票方式,往往造成明显的多数股压倒少数股的现象,无法保护少数股权持有者的利益,尤其是只拥有少数股权的股东将无法选出一个董事代表其特殊利益。


     分类投票。分类投票是指为了达到其特定目的,由各类别股作为独立单位进行投票的一种方式。实行分类投票的前提是,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是分成类别的,采取这种投票方式通过一项决议,必须得到“双重”多数的同意,即不仅要得到出席股东大会的多数股权持有者的同意,而且还要得到各类别股中各自多数股权持有者的同意。这种投票形式是一种保护少数股权持有者利益的形式。


    偶尔投票。偶尔投票是指公司股票在分成两个以上类别的条件下,当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偶发事件时,上述股票具有特定的投票权利,一旦公司的偶发事件获得解决,这类股票就又回复到原有状态的一种表决方式。


    不按比例投票。不按比例投票是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,分成两个以上类别股的条件下,某一类别股票有比其他类别的股票更多或更少的表决权。这种投票方式比较多地发生在大型跨国公司中。


    究竟各个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应用何种表决方式,是简单多数通过还是多数通过,除了公司法中有限制的以外,都由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细则加以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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